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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向中国转让小水电技术项目谅解备忘录

第六条  中国投入


  中国的投入详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国投入总额将不超过七百四十一万四千加元(7,414,000加元)。

第七条  信息


  中国和加拿大将确保本谅解备忘录得以切实有效地执行。各方将向对方提供合理要求的有关本项目的各种信息。

第八条  通讯联络


  一、中国或加拿大将以书面形式,提供,准备或寄发的任何通讯文件均需以书面形式写成。对方收件时间以派人专送,邮寄或电报的拍发时间为准,其具体地址分别为:
  中 国: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
      国际经贸关系司司长
      邮政编码:100731
      传真:(8610)6519-7903
  加拿大:通讯地址:
      魁北克省哈尔市
      波特大街200号
      K1A0G4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
      中国项目司
      司长
      传真:(819)997-4759

  二、本谅解备忘录的一方想使函件寄往新地址时,其地址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递交给加拿大的所有通讯和文件应用英语或法语写成,递交给中国的所有通讯和文件应用英语写成。

第九条  协商


  中国和加拿大将相互就可能出现的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协商。

第十条  应用条款


  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条款上出现的分歧将由中国和加拿大通过谈判方式或双方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环境评估


  一、本谅解备忘录将涉及执行加拿大环境评估法案(下称环评法案)项下的项目。除免于应用环评法案条款的子项目外,加拿大将确保加发署决定拨付执行子项目活动的款项之前,按照环评法案在子项目计划阶段尽早对相关子项目进行切实的环境评估。
  二、加拿大将确保子项目筛选报告以及所有涉及子项目环境效果评估的记录按照环评法案的要求公开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总  则

  一、本谅解备忘录及构成其整体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形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全面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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