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向中国转让小水电技术项目谅解备忘录
(商国际备字〔2003〕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加拿大”)为在中国合作执行一项加拿大发展援助项目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谅解备忘录的性质
本谅解备忘录是根据中国和加拿大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签署的《中加发展合作总协定》以及中国和加拿大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签署的关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计划下外国专家住房”问题的换文精神所制定的一项补充协议,旨在明确两国政府对本项目的承诺。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一项国际条约。
第二条 主管部门
一、加拿大指定加拿大国际发展署(下称“加发署”)为承诺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加方义务的机构。
二、中国指定商务部为承诺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中方义务的机构。
三、商务部指定水利部承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条中所述项目。
四、加发署将与加拿大矿产和能源部下属的能源技术中心(下称“能源技术中心”)签订一项协议,指定能源技术中心承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条所述项目。
第三条 项目
一、加拿大和中国将参与执行一项向中国转让小水电技术项目(下称“本项目”)。本项目的目的是通过提高中国在小水电方面的相关能力和对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中国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项目目标是示范加拿大小水电技术,促进小水电替代高排能源的有效性。
二、本项目的详细描述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
第四条 项目执行计划
为执行本项目,中国和加拿大已制订出一项项目执行计划,管理项目活动。该执行计划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二。
在不经过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第十二条第二款正式修改程序的情况下,可随时修正本项目的执行计划。
第五条 加拿大投入
一、加拿大的投入将包括加拿大专家,技术,培训,项目管理和有关培训协助,以及对项目的监督与评估。加拿大投入详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和附件二。加拿大投入总额将不超过一百九十三万加元(1,930,000加元)。
二、加拿大投入款项不得用于支付由中国为执行项目或与执行项目有关而购买或获得的任何物品,材料,设备,车辆和服务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任何税收,费用,关税或其他税款和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