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海洋领域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的科学技术合作协议及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签署的附属该协议的议定书的原则和宗旨,认识到为和平目的而全面研究、开发、保护和利用海洋资源及潜力的重要性,双方愿意建立和发展海洋领域的合作,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照各自国家的立法,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考虑双方国家的国际义务,促进两国在合作研究、和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
(一)基础和应用海洋学;
(二)大洋矿产资源开发;
(三)利用和保护海洋的立法;
(四)海洋环境状况的研究、监测和自然灾害的预报;
(五)利用海洋及其资源有关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研究和评价;
(六)海洋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
(七)研究海洋在气候及全球变化中的作用;
(八)南北极研究;
(九)海洋新技术研制,包括海洋遥感技术和新型海洋仪器开发和实际应用;
(十)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优先开展在和平利用大洋矿产资源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
本协议框架内的合作以下述形式进行:
(一)互换专家、学者及科学代表团;
(二)制定和实施共同合作方案;
(三)组织联合科学试验和海上考察;
(四)交换试验数据、研究成果、科技信息和文献资料,互相提供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
(五)共同举办研修班、学术研讨会和会议;
(六)联合申请国际招标项目并承担其实施;
(七)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四条
双方实施本协议的主管机构: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俄方为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
主管机构可指定负责完成具体项目的执行机构。
双方成立由主管机构组建的联合工作组,可吸收负责实施合作项目单位的代表参加。联合工作组的职能是审核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批准实施合作项目新的计划,审议在执行本协议的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联合工作组一年半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中国和俄罗斯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