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在华设立环境署代表处的协议

  环境署协调员将享有中国政府给予外交使团团长的待遇。
  中国政府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环境署北京代表处及其人员的安全。
  中国政府还同意给予环境署及其代表和职员不低于给予任何其他驻中国的国际组织及其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本条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不适用于环境署中国籍职员。
  环境署确认在上述中国政府确认的各项特权与豁免不受损害的情况下,环境署协调员及其职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合作


  双方将合作解决在此协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与驻中国北京代表处有关的问题。
  中国政府将为北京代表处提供一切必要协助,以使其正常履行职能,比如为其职员在本国和本区域执行官方任务提供便利。
  中国政府将根据本国相关法规和国际惯例,为代表处的非中国国籍职员及受环境署邀请临时来华执行公务活动人员入境、居留、离境及申请中国签证提供便利。
  环境署将对中国政府向其提出的问题给予应有的考虑。
  环境署将通过中国政府专门指定的中方官员向中国政府正式提出所有希中国政府予以注意的问题。

第六条  争端解决


  如出现由此协议解释及适用引发的任何争端,或出现影响北京代表处、影响中国政府与环境署关系的任何问题,中国政府和环境署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双方友善协商的方式解决,除非双方均同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如环境署和中国政府由此协议引发的争端不能通过双方谈判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经双方同意,可在任何一方要求下,提交仲裁解决。双方各自任命一名仲裁人,两名仲裁人再共同任命第三名仲裁人为仲裁主席。如在仲裁请求提出后30天内一方未能任命仲裁人,或在双方各自任命仲裁人后15天内未能任命第三名仲裁人,任何一方可要求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一名仲裁人。仲裁的程序将由仲裁人商定。仲裁的费用经仲裁人评估后由双方分担。裁定书应该包括仲裁依据的原因声明,并将作为争端的最终裁决为双方接受。

第七条  最终条款

  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应任何一方要求,双方可就修改此协议进行磋商。修改应由双方以书面协议形式确认。任何上述修改应在双方达到一致之日起生效。
  此协议可经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共识后终止执行。
  本协定于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内罗毕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