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在华设立环境署代表处的协议
回顾联合国大会1972年12月15日通过的2997号决议,授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下简称“环境署”)为联合国主要的全球环境机构;
进一步回顾环境署GC20/39号决定要求其执行主任继续加强区域化进程,20/7及21/25号决定支持环境署加强在全球环境基金中的作用,以及GCSSVII/1号决定加强环境署在国家层面的工作力度;
考虑到需要就建立下文所指的环境署代表处的有关事宜达成一项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环境署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第一条 代表处的建立及其运转
环境署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代表处设于北京市(以下简称“北京代表处”)。北京代表处将由一名协调员和一些必要的职员组成,以保证环境署行使其职能。该代表处在此协议签署生效后即开始工作。
第二条 北京代表处及其职员的地位
北京代表处将负责环境署在中国的事务,属于设在泰国曼谷的环境署亚太区域代表处的一部分,其职员也属于亚太区域代表处外派至北京的职员。北京代表处的专业人员,无论为何种国籍,均享有国际职员身份。
中国政府承认北京代表处的法人地位及其以下权利;
1.签署合同;
2.获取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以及
3.履行法律程序。
出于本协议的目的,环境署执行主任或代表他的协调员代表北京代表处。
第三条 环境署协调员的职能
环境署将委任一名驻中国的协调员。在正式任命之前,环境署将通知中国政府该协调员的提名。
环境署协调员是环境署在中国的代表,并协调环境署在中国的有关活动,包括监督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实施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员将与中国政府,尤其将与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国内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工作关系。
第四条 特权与豁免
中国政府将按照《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以及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中国均为缔约方),给予环境署北京代表处及其专业人员特权与豁免。
环境署会将其派驻的国际职员及随任家属名单通知中国政府。
如有必要,中国政府还将同意给予环境署及其北京代表处的专业人员一些额外的特权与豁免,以便其有效行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