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双方将重点鼓励在以下方向开展贸易:钢及钢材产品、铁矿产品、化学产品、服务业、机械和设备、日用品、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
(六)积极开展央行及商业银行间的合作。在遵守本国法律和有关国际义务的基础上,为对方银行在本国开展业务提供便利。
(七)在国际经济组织和论坛、金融机构框架内,包括在哈萨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上开展合作。
(八)在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签署的中哈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的框架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航空运输,为两国人员和货物的流动提供便利。
三、能源领域
(一)加强两国在油气领域的全面合作,鼓励并支持两国公司参与对方国内油气资源项目开发。
(二)积极研究中哈石油管道建设项目并推动其实施。
(三)探讨合作建设哈中天然气管道的可能性。
(四)鼓励和支持中国公司参与哈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包括里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五)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和矿产部关于落实系列具体地质项目的协定。
四、军事和执法领域
(一)在双边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组织两国国防部和总参谋部代表团就国际和地区形势进行磋商,包括协商国防政策及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并建立常设机制,以在发生可能损害其中一方安全利益的紧急情况下或出现复杂的国际、地区局势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尽早生效。
(三)扩大各级别军事代表团互访,就国防建设、武装力量改革、军事干部和专家的培训交流经验。继续相互介绍和交流军队在政治教育和群众文化工作中的经验,增加两国军队歌舞团相互进行巡回演出。
(四)履行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协定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签署的关于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协定规定的义务,并根据协定规定进行相互视察。
(五)定期举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安全委员会边防军之间的边防代表会晤。鼓励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哈萨克斯坦民安委边防军建立和开展友好往来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