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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二○○三年至二○○八年合作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二○○三年至二○○八年合作纲要


  根据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及两国领导人为巩固和发展中哈友好合作关系达成的共识,中哈双方同意于二○○三年至二○○八年在以下领域开展友好合作:

  一、政治领域
  (一)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高层互访和接触,全面推动两国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人文领域的合作。
  (二)开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哈萨克斯坦议会间多层次的交流;建立中国共产党和哈萨克斯坦政党间的交往机制;研究建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哈萨克斯坦总统下属协商机构--哈萨克斯坦各族人民大会之间的定期交往机制问题,以研究加强社会凝聚力方面的工作经验。
  (三)加强两国外交部间的交往与磋商,及时就双边关系和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在各种级别上交换意见。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内的合作。
  (四)促进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哈萨克斯坦民间组织之间的交流,以加强两国人民在民间外交框架内的交往。
  (五)发展两国边境省州(区)、城市间的交流,促进相互了解,加强边境地区居民间的友谊与合作。
  (六)举行定期磋商,制定防止国际和地区安全威胁的措施。
  (七)加强协调,促进上海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继续在该组织内就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开展合作,并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博鳌亚洲论坛框架内进行建设性对话。

  二、经贸领域
  (一)充分挖掘和利用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潜力,扩大合作领域,改善贸易结构,为正当竞争创造条件。
  (二)根据经贸合作现状和发展前景,商签两国新的经贸合作协定。
  (三)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支持本国企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对方投资。根据两国现行法律,为两国企业界人士从事经贸活动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相互为对方企业界人士在领事问题方面提供便利,切实保障两国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有效利用双方交通和通信领域内的现有基础设施,并使之进一步发展,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电信、电子商务、邮政、国际互联网及航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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