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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与新加坡共和国社会发展及体育部关于中新两国收养问题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与新加坡共和国社会发展及体育部关于中新两国收养问题的换文


中方复文

新加坡共和国社会发展及体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收到新加坡共和国社会发展及体育部2003年6月12日照会,内容如下:
  “新加坡共和国社会发展及体育部代表新加坡政府确认,中新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新加坡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加坡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当符合中新两国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所有想要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的收养人应当首先接受新加坡有关部门的审查。收养人如获得新加坡移民局局长发给原则同意其在中国收养合适儿童的信件,即被认为具备了收养资格。收养人只有在获得新加坡移民局局长原则上同意发给被收养人家属居留证的信件后,方可在中国办理收养手续。

  三、收养人夫妇或单身收养人必须亲自在中国办理中国法律所规定的收养手续。

  四、新加坡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通过新加坡政府委托的代理机构和中国收养中心进行联系。收养人应当通过新加坡政府委托的代理机构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下列文件:
  1.由收养人夫妇共同签名或单身收养人一人签名的申请信,信中须阐明收养目的,收养人家庭背景,收养人是否曾生育或收养过孩子,并保证收养人将不会虐待或遗弃被收养人;
  2.收养人的出生证明;
  3.结婚证明或单身证明;
  4.职业、收入和财产证明;
  5.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新加坡移民局局长原则上同意收养人来华收养中国儿童的证明信件;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上述文件须在新加坡境内公证,并经新加坡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

  五、新加坡共和国卫生部与中国收养中心将进一步商定有关被收养人的体检等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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