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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加法律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二、加拿大此投入款将不得用于支付中国其直接或间接地向为执行项目或与执行项目有关而购买或获得的任何物品、材料、设备、车辆和服务所征收的任何税收、费用、关税或其他税款和手续费。

第六条  中国投入


  中国的投入将包括当地工作人员参与项目活动:
  (1)中方伙伴(司法部)为加方项目经理和骨干培训成员所提供的支持;
  (2)中国政府、学术界以及其他机构为此项目的特别需要而提供的法律专长;
  (3)在中国境内所举行的研讨会以及活动费用,包括中方参与者的旅行费用和食宿补贴;
  (4)项目点和用于培训的设施;
  (5)现有的公共法律教育材料和信息材料。
  根据上述5.1款,加拿大也将根据附件二(执行计划)确定的费用分摊原则为上述2~5条款提供部分支持。

第七条  信息


  中国和加拿大将确保本谅解备忘录得以切实有效地执行。各方将向对方提供合理要求的有关本项目的各种信息。

第八条  通讯联络


  一、中国和加拿大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提供、准备或寄发的通讯文件均需以书面形式写成。对方收件时间以派人专送,邮寄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其具体地址分别为:

  中国: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

     国际经贸关系司司长

     邮政编码:100731

     传真:(86-10)6519-7903
  加拿大:通讯地址:

     魁北克哈尔市

     波塔基大街200号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

     中国项目司长

     K1A 0G4

     传真:(819)997-4759

  二、任何一方想使函件寄往新地址时,其地址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递交给加拿大的所有通信和文件应用英文或法文写成,递交给中国的所有通信和文件应用英文写成。

第九条  协商


  中国和加拿大将相互就可能出现的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协商。

第十条  应用条款


  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条款上出现的分歧将由中国和加拿大政府通过谈判方式和双方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总则

  一、本谅解备忘录及构成其整体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形成中国和加拿大对本项目的全面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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