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双方被对方雇用的人员,包括承包工程人员,中方可凭被授权单位出具的签证通知以及劳动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为印方人员颁发三个月一次有效的工作签证。印方可根据内政部签证通知、印方公司的任命书及必要时印方工程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工程和确有需要雇用中方人员的确认书,为中方申请人颁发三个月一次有效的工作签证。
(三)双方应努力在接到申请材料十日内为上述人员颁发三个月一次入境签证。
(四)对上述人员随任的家庭成员,双方各使领馆应凭申请人与上述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及雇主邀请函颁发三个月一次入境签证。
(五)上述印方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出入境签证。上述中方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且其三个月有效签证失效前的三十日内向印方内政部申请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出入境签证。
(六)上述第三条第五款中,双方人员的受雇时间无论长短,其居留证可每年按需在对方国家延期。
(七)双方使领馆应凭上述人员雇主的邀请函,为其临时探亲的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颁发旅游签证提供便利。
第四条
双方使领馆可根据下述原则颁发旅游签证:
(一)中方凭已确认的联程机票和在华费用证明,为申请人颁发三个月一次或两次有效、每次停留三十天或六十天的签证。
(二)印方凭已确认的联程机票和在印费用证明,为申请人颁发三个月一次有效签证。
(三)双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旅行行程和联程机票,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为其颁发多次签证。
(四)双方可根据需要,为上述人员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第五条
双方使领馆可根据下述原则颁发学习签证:
(一)中方可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为印方申请人颁发三个月一次有效的学习签证。申请人入境后三十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出入境签证。
(二)印方可凭印方认可的教育机构出具的录取通知、申请人足以承担其在印所有花费和往返印度旅费的证明,为中方申请人颁发三个月一次有效的学习签证。申请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且其三个月有效签证失效前三十日内向印方内政部申请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出入境签证。
(三)双方可凭各自主管政府部门信函为从事文化交流项目或教育交流项目人员,核发相应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