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与印度共和国政府海洋开发部海洋科技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海洋开发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考虑到海洋领域的合作能促进两国的海洋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认识到这样的合作能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愿在两国科技机构及人员间建立更紧密联系的基础上就海洋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推进以下领域的合作:
(一)海岸带综合管理;
(二)海底资源勘探与开发技术;
(三)极地科学;
(四)海洋能源;
(五)天然气水合物勘探与开发技术;
(六)海洋资源评估;
(七)海藻养殖及加工;
(八)卫星海洋学;
(九)双方同意的海洋科学其他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合作的形式包括:
(一)科学家、研究人员、专家及学者互访;
(二)海洋资料和信息交换;
(三)共同举办合作研讨会、培训班及讲座;
(四)共同确定海洋问题并拟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交流海洋科技领域的发展、活动和研究成果及经验;
(六)互相提供双方认可的仪器设备及服务;
(七)双方认可的研究开发设施的使用;
(八)双方同意的海洋科学领域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将努力促进和支持两国的研究所、公司及企业在本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海洋科技合作。
(二)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将依据各国的现行法律、法规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规定参与单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责任的条款,指明合作目标和进度,包括财政和其他条件。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依据各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对为进行合作而需携带仪器进出对方海关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设立海洋合作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中印双方各5人组成。每个缔约方应任命一名主席和一名联络人。合作初期,联合委员会将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缔约国双方举行,两年后可对会议的频率进行审议。
(二)联合委员会将总结、协调和促进海洋领域的合作,并对合作进行监督。同时,联合委员会也将积极推进双方感兴趣的新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