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中国同意罗马尼亚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的换文
中方复文
罗马尼亚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罗马尼亚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三年八月五日第2055号照会,内容如下:
“罗马尼亚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罗马尼亚政府确认,罗马尼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罗马尼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罗马尼亚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罗马尼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三条
双方将本着友好与互谅精神,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国际惯例,妥善处理好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以上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于北京
罗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罗马尼亚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罗马尼亚政府确认,罗马尼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罗马尼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罗马尼亚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