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多边公约
本协定及其附件应予以修改以符合对缔约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任何多边公约适用于国际航班的条款。
缔约双方可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举行协商,以便确定本协定受多边公约规定影响的程度。
第十九条 协商和修改
一、本着密切合作的精神,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随时协商,以便保证执行和满意地遵守本协定及其附件的规定,并应在必要时就修改本协定及其附件进行协商。
二、缔约一方可以要求进行会谈或书面形式的协商,并应自要求之日起六十(60)天内开始,除非缔约双方同意延长这一期限。
三、缔约双方商定的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应自缔约双方书面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规定之日起生效。
四、对本协定附件的任何修改应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之间书面商定,并应自上述航空当局确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第二十条 争端的解决
一、如缔约双方之间对本协定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争端,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首先通过直接谈判予以解决。
二、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不能解决上述争端,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上述争端。
第二十一条 登记
本协定以及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应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终止
一、缔约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该通知应同时发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此情况下,本协定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二(12)个月后终止,除非在期满前经协议撤回该通知。如缔约另一方未确认收到该通知,则应视为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收到该通知后十四(14)天缔约另一方已收到该通知。
第二十三条 标题
本协定每条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绝非对本协定条款的范围予以解释、限定或者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生效
本协定应在外交换文确认缔约双方已经完成一切法律要求之日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