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一、在执行本协议时,双方应确保对接收的信息和数据采取与提供方相同的密级和保护措施。提供方应注明保密信息的时限。
二、保密信息的标识及与其相对应的密级根据本协议的附件确定。
三、双方应授权各自相应部门在单独的履行协议中,具体规定依照本协议进行接收和传递保密信息的相应人员、物资、行政、通信和信息技术的保护措施,以及除标记密级外,数据的传递和处理要求。
第十条
一、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出的合作请求有损其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时,可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请求。
二、一方全部或部分拒绝合作请求后,应当将拒绝的理由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根据本协议互派代表团(组)往返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如双方事先无协议,派遣方在接受国停留所需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第十二条
双方每三年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布达佩斯举行会晤,交流履行本协议的情况和讨论下一步的合作计划。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不影响双方根据各自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履行。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任何在解释、执行本协议中产生的分歧,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一、本协议自双方各自履行使本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对方后第三十天起生效。生效日期应从接到后一外交照会之日起算。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如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匈牙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