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外事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100741
电话:86-10-65203279,86-10-65204389
传真:86-10-65241596
匈牙利共和国方面:
匈牙利共和国国家警察国际执行合作中心
地址:布达佩斯塔维卡街4-6号1139号
电话:36-1-4435557,36-1-4435584
传真:36-1-3431767。
第八条
一、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框架内,双方执法部门交换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信息。
二、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框架内,相互提供信息应符合以下条件,以保护双方主管部门所收录的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信息:
(一)根据书面请求,双方可相互提供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信息。请求中必须指明需要的信息的范围及其用途。
(二)接收方只能将接收的信息根据提供方规定的条件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目的。如果提供方提出要求,接收方需提供有关信息的使用情况。
(三)提供给另一方执法部门的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允许,不得提供给任何其他部门。
(四)在确认提供信息的必要性和符合国内法律规定后,提供方应该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如果确认所提供的信息有误或不应提供,提供方应立即通知接收方。接收方应根据提供方的要求立即将该信息更正或销毁。
(五)双方执法部门应对提供的信息提供有效保护,防止在未经授权下获取、改变和公布这些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个人信息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应根据各自国内法得到保护。
(六)在提供信息时,提供方应根据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指出销毁所提供信息的时限。请求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在接收信息时一经达到,接收方应将接收到的信息立即销毁。所有接收的信息应在本协议终止时予以销毁。
三、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可传送的资料包含:
(一)犯罪案件情况简述或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人员身份(姓、名、曾用名、绰号或假名、出生日期地点、性别、国籍)及所用身份证明文件;
(二)犯罪嫌疑人指纹、掌纹、个人特征、照片及DNA档案;
(三)有助于辨认犯罪嫌疑人或与之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依照本协议提供的资料,包括保密数据和信息在内的信息、样品和技术装备只能用于执法目的,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