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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合作协议

  (三)相互组织专家和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交流训练技术和经验。
  二、双方执法部门在合作中可考虑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

  第三条
  在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框架下,双方执法部门应交换以下情报和信息:
  (一)在一方领土内针对另一方的计划中的或已实施的恐怖活动;
  (二)恐怖组织及其参与计划、实施恐怖活动的成员及使用的设备;
  (三)阻止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必要方法。

  第四条
  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法规,双方执法部门应就以下领域交换资料和信息:
  (一)在一方领土内正在策划、实施或实施后的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举的针对另一方的犯罪活动;
  (二)双方公民在对方国家的犯罪活动,或非法侵害对方公民的犯罪活动;
  (三)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法律法规;
  (四)本协议执行框架下双方执法部门都感兴趣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双方执法部门应特别就以下方面的工作经验进行交流: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
  (二)犯罪记录系统;
  (三)关于非法贩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及危险物品方面的法规;
  (四)出入境管理,包括打击非法移民;
  (五)道路、铁路、航运和民航安全管理;
  (六)查处和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对策和技术装备;
  (七)规范执法部门行动的立法;
  (八)警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
  (九)缉捕犯罪嫌疑人。

  第六条
  双方应支持国际刑警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心局和国际刑警组织匈牙利共和国国家中心局之间的合作。

  第七条
  一、根据本国法律法规,双方执法部门应共同制定并实施为预防和打击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犯罪活动的措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双方执法部门应组织侦查和搜捕犯罪嫌疑人,并及时通报结果。
  二、本协议所指执法部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匈牙利共和国政府方面是指匈牙利内务部。为执行本协议,两部可以达成具体协议。
  三、双方根据本协议指定负责信息接收与发送的执行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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