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上述比较,如果I类标被确定为最低评标价,则其应被选择授予合同;否则,III类中的最低标(评标价)则应被选择授予合同。
2. (a)申请优惠的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必要证据,包括国内最低增值价。
(b)招标文件应该清楚地载明能够享受的优惠条件、享受优惠所应提供的合法证明材料,以及上述提及的在评标中须遵守的所有程序。
附件4--附录:交钥匙合同和供应-安装合同的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3. 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和将零散货物打包的大型和复杂合同包的全权独立负责的交钥匙(包括设计--建造)合同,和供货与安装合同(工程中所使用货物的到岸价预算价在投标前等于或超过此工程总价的60%),根据下述条款可对国产货物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a) 优惠不应给予整个合同包,而只给予合同包中的国产货物。
(b) 借款人境外提供的货物应报CIF价,国内提供的货物应报出厂价(免销售税和类似的税)。
(c) 所有其它部分的费用,诸如设计费,工程安装费和监理费应当单独报价。
(d) 比较投标时(不应像国产货物优惠一样划分为第I类,II类或III类),只对借款人境外提供的未获免税权进口商进口的货物的投标增加适当的关税和其它税赋或增加15%,以数值低者为准。
(e) 如果合同包中各个货品关税不统一,应对每一货品采用适用的税率。
(f) 对合同包中任何相关的服务或工程不应给予优惠。
(g) 开标后投标人不允许或不能要求修改国内、外货物构成比例。
4.(a)申请优惠的投标商应提供能证明其投标符合优惠的必要依据。
(b)招标文件应清楚的载明能给予的优惠和具备资格享受优惠所需提供的信息,以及所有上述评标程序。
附件4--附录: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5. 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选择土建工程承包商,全权责任的交钥匙合同(包括设计-建设)承包商或供货与安装合同承包商(其中在该合同下永久性工程使用的货物CIF成本低于工程总投资的60%),根据以下条款,对于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以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a)在给予国内承包商优惠时,首先应将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分成如下两类:
第I类-根据本附录第6段所规定的标准可享受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联营体的投标;以及
第II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通过比较每一类别内所有的投标,确定出该类别的最低评估标。
(c)将两类最低评估标再进行互相比较,如果结果为I类评估标最低,则应被选择授予合同。
(d)但如果按照上述(c)段的比较,结果为第II类标为最低评估标,则需将其与第I类的最低评估标再作比较。为了做进一步比较,应对第II类的最低评估标价向上调7.5%。通过这样的比较后,I类中的标为最低评估标,则应被选择授予合同;否则,应选择第II类中的最低评估标授予合同。
6. (a)要获得上述第5段规定的优惠,国内承包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i)公司在借款人的境内登记注册的;
(ii)公司的主要所有权属由借款人的公民拥有;并且
(iii)公司转包给国外承包商的合同价值不超过该工程总价的50%。
(b)对于由国内承包商和国外公司组成的联营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优惠:
(i)根据上述条件,国内合作方必须单方面具备优惠资格;
(ii)如果没有外方的参与,国内合作方在技术或财务方面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并且
(iii)在拟定的联营安排中,国内合作方至少要完成合同总价50%的工程量。
(c)申请享受国内优惠的承包人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作为其资质审查资料的一部分,以便按照适用标准确定该公司或公司联营体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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