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哈尔滨磨盘山供水项目)
贷款协定(普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2003年8月28日签订本《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向亚行申请了一笔贷款,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1中所描述的项目;
(B)本项目将由黑龙江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哈尔滨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哈尔滨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供水公司”)实施。为此,借款人将以亚行满意条款和条件通过省政府和市政府向市供水公司提供本贷款;
(C)亚行同意按本《贷款协定》和亚行与省政府、市政府及市供水公司于同日签署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普通资金贷款。
据此,现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1.01节 亚行于2001年7月1日颁布的《亚行普通业务LIBOR贷款规则》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并具有同等的效力。(上述《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以下简称为“贷款规则”);
1.02节 除非上下文中另外要求,《贷款规则》中定义的并且在本《贷款协定》任何地方使用的术语,均有其各自指定的含义,而以下补充术语的含义定义如下:
(a)“EIA”系指2002年7月由中国市政东北设计研究院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并获得借款人的国家环保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b)“HMTWC”系指哈尔滨市自来水集团公司,负责向哈尔滨市城区用户供应净水,包括供应市供水公司所生产的净水;
(c)“HMWSCC”系指哈尔滨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它于2001年11月25日在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注册;
(d)“IA”系指实施机构。市供水公司是项目的直接实施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e)“再转贷协议”系指本《贷款协定》3.01节(c)所提到的市政府与市供水公司之间的协议;
(f)“项目执行机构”系指按照《贷款规则》之目的,并在其含义范围内,负责项目实施的哈尔滨市政府;
(g)“项目设施”系指项目准备建设和安装的设施;
(h)“RAP”系指2002年7月由市供水公司编制并得到亚行认可的《移民行动计划》。可能会在亚行与市供水公司同意下随时进行修改;
(i)“分转贷协议”系指本《贷款协定》3.01节(b)所提到的省政府与市政府之间的协议;
(j)“转贷协议”系指本《贷款协定》3.01节(a)所提到的借款人与省政府之间的协议;
(k)“WPA”系指2002年6月由市供水公司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水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为一亿美元(¥100,000,000)的贷款。根据本协定2.07节的规定,该贷款可通过货币转换随时被转换。
2.02节 借款人依据本《贷款规则》3.02节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2.03节 (a)借款人应按照每年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向亚行支付承诺费。该承诺费从本《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60)天开始,按以下金额(随时扣除已提取金额)计收:
在第一个12个月:按15,000,000美元计;
在第二个12个月:按45,000,000美元计;
在第三个12个月:按85,000,000美元计;
其后,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本贷款的部分资金被取消,则本节(a)段所述的每一部分计征贷款额将按同等比例相应减少。
2.04节 借款人应向亚行支付金额为贷款总额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0.5%)的先征费。
2.05节 本贷款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日期为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