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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第四条  争端的解决


  对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条款中出现的任何分歧和争端,双方将通过磋商和谈判友好解决,无需通过第三方或国际仲裁机构。

第五条  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符合双方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参加的国际协定。

第六条  保密


  在本谅解备忘录执行期间,各方均对收到的标有密级的文件、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如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执行,双方同意本条款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第七条  修订


  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正或修改。双方同意的任何修正或修改的生效日期须经双方同意,并成为本谅解备忘录相应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的生效日期须经双方同意,并通过外交照会形式通知对方。

第九条  暂停执行


  任何一方出于安全、公共秩序或公众健康的原因,均可保留暂停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的权利,暂停执行时限将在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对方之后三十(30)天生效。

第十条  有效期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为五(5)年。如任何一方未在第一个五年期满前六(6)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五(5)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一条  终止

  一、如任何一方欲终止本谅解备忘录,需提前六(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二、如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执行,其条款将继续有效直至合作计划执行完毕时为止。
  本谅解备忘录将经各自政府授权后签署,以资证明。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3年9月15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何光暐                    赛义德·哈米德·阿巴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来西亚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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