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以下单方面简称“各方”,全体简称“双方”)希望加强两国之间在旅游领域的合作,相信旅游合作对两国是互利的,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目标
双方在遵循各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通过以下措施,促进两国旅游业的发展:
(一)、促进各客源国的游客经中国和/或马来西亚到对方国家旅游人数的增长;
(二)、鼓励游客前往对方国家丰富的旅游景点景区去旅游;
(三)、鼓励公民及其居民到对方国家旅游;
(四)、促进两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合作领域
为促进和推动旅游活动,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研究和开发
双方通过交流各自国家在旅游组织、管理和运作方面的经验,通过交流与旅游活动有关的出版物、研究成果及相关信息等,在研究和开发领域进行合作。
(二)、教育和培训
双方将通过互派专家、交流信息、人才培训、公共和私营部门培训计划的比较研究及技能提高等交流活动,进行教育和培训合作,促进技术互助和专门人才的培养。
(三)、促销资料
双方将在对方国家以及第三国散发旅游促销资料方面进行合作和互助,这些资料包括文件、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任何有关旅游的专门信息资料必须符合双方的法律规定。
(四)、会议、奖励、大会和展会
双方将通过国家间的项目交流,在开发会议、奖励、旅游大会和展会产品方面进行合作。
(五)、其它相关组织的合作
双方将促进各自旅游组织、旅游商、旅游企业或其它与旅游相关的实体之间开展更加密切的合作。
(六)、旅游投资
双方将鼓励公共和旅游企业参与旅游投资项目和旅游区开发,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三条 执行
一、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双方一致同意,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相关机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马来西亚文化、艺术和旅游部。
二、为实施本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在必要时举行磋商。
三、为推动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双方将制定有关程序、计划并对实现上述目标提出合作项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