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者签证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回顾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者签证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一致同意根据协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修订。
第一条
对协定第三条修订如下:
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护照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使、领馆人员或设立于泰王国的国际组织代表,及其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护照的随任配偶和子女,可免办签证进入泰王国,并在三十日内向泰王国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停留至其任期结束。
二、持有效的泰王国外交、官员护照派驻泰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人员或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组织代表,及其持有效的泰王国外交、官员护照的随任配偶和子女,可免办签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三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停留至其任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