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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成立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成立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忆及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
  为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促进两国的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并为之提供便利,
  认识到鼓励和便利缔约双方商务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的必要性,
  为提高“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的级别以加快两国间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委员会”)。
  联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检查缔约双方在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已签所有协议的执行情况,并为解决执行本协定或相关协定(安排)中出现的问题或清除有关障碍提供指导;
  (二)研究探讨缔约双方在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内扩大和加深合作的可能性,并付诸实施;
  (三)为双方的共同利益,商签缔约双方关于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新协议(安排)。
  联合委员会中方主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泰方主席为泰王国政府副总理。
  缔约双方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和企业界代表将参加联委会会议。
  联合委员会将在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或在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下,轮流在中国和泰国举行。
  如有需要,联合委员会可就特定领域或具体问题成立分委会或工作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泰王国商业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限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生效时,双方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终止并被本协定取代。
  本协定于二○○三年十月十八日在曼谷签订,用英语书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 王 国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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