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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卫生研究
  三、起始期期满后,在执行本协定所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上,缔约双方将对本协定下合作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藉此,缔约双方将共同决定未来双方优先合作领域,并对检查这些领域的合作进展做出安排。

第四条


  本协定下的合作可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互派专业代表团、科学家、学者、研究人员和专家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交换科学技术信息、文献和出版物;
  三、交换科学技术材料和设备;
  四、共同组织研讨会、学术讨论会和其它会议;
  五、合作研究与联合开发,合作部门之间交流研究成果和经验;
  六、共同建立培训中心、示范模型和商业项目;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的目的,缔约双方应以适当方式,鼓励和促进两国的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公司和企业及其它实体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支持这些组织(以下简称“合作双方”)为进行合作活动做出单独安排或达成单独协议。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应指定各自的执行机构,由其负责本协定下有关合作活动与项目的执行。
  二、除非缔约双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变更,双方执行机构分别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新西兰:研究科学技术部。
  三、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缔约双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将负责通过磋商决定本协定的补充合作领域,并应对方的要求不定期进行磋商。缔约双方执行机构的代表可不定期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进行会晤。

第七条

  一、本协定下的合作项目的执行安排或协议,包括财务安排,应由合作双方在每个项目开始前予以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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