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希望加强两国之间密切而友好的关系;
考虑到双方为和平互利目的促进与两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的科学技术各个领域合作的共同利益;
认识到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对两国经济发展、繁荣及贸易关系的重要性;
注意到这一合作可对两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福祉带来的有益影响;
认识到1987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1987年协定”)对两国科学技术合作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并希对该协定予以修订;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是对1987年协定的修订。本协定生效时,1987年协定随即自动失效。
第二条
一、本协定基本目标是根据缔约双方的能力,在共同感兴趣的科学技术领域内,为两国政府机构、科学界、科学家和工程师以及非政府和私营机构之间的合作提供广泛的机会,从而促进两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增长,造福于两国和人类。
二、缔约双方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两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
三、缔约双方应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执行本协定,但双方各自国内法律和规章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将共同决定科学技术合作的领域以及促进并执行这些合作的方式和方法。为此,缔约双方将应任何一方要求进行沟通,以确定本协定下的优先合作领域并开发在这些领域开展合作的机会。
二、在对本条第一款不构成限制的情况下,在本协定生效的前五年(以下简称“起始期”),缔约双方将寻求适当的合作机会,尤其在如下领域开展合作:
--畜牧业(包括在奶业部门)
--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及恢复
--林业及自然资源保护
--信息技术
--生物技术
--地球物理(包括地震预报及防震减灾)
--南极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