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中国,美方与美国公司签订的与美方项目有关的合同免缴印花税。
四、建筑施工方人员和公司根据所适用的条约和东道国法律有关规定缴纳或免缴所得税。
五、建筑施工方须有权在工程竣工后免费对新使馆馆舍的产权进行登记。东道国须予以协助。
六、建筑施工方须有权根据东道国法律处理免税进口的物品。
七、美方将向外交人员服务局支付有待谈判确定、反映其具体服务内容的额定费用。
第十七条 作为今后协议的指导方针
在可行和符合东道国法律的情况下,本协议的有关原则及安排将作为今后一方在另一方领土上进行类似的外交和领事馆舍建筑项目的建筑施工条件的指导方针。届时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与此类项目相关的协议。
第十八条 可适用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一、本协议对《亮马河地皮协议》、《ICC地皮协议》、《二○○○年谅解备忘录》、《一九九五年谅解备忘录》以及《一九九一年协定》内容如有充实或修改,则以本协议为准。
二、如有任何问题本协议未能涉及,双方将求索于《亮马河地皮协议》、《ICC地皮协议》、《二○○○年谅解备忘录》、《一九九五年谅解备忘录》、《一九九一年协定》以及有关外交换文。这些文件未能涉及的任何问题须经双方磋商讨论解决。
三、如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须首先在工作层面以非正式磋商方式讨论解决。
四、这类工作层面非正式磋商未能解决的争议须通过外交渠道解决。
五、双方确认,日后在东道国进行的其它大规模建设项目将不影响其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九条 通知
一、实施本协议所需要或落实本协议过程中所要求发送的所有通知和其它正式往来文书均须以外交照会形式进行。
二、就美方项目而言,有关通知均须送达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行政司)。
三、就中方项目而言,有关通知均须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务院(使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