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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华盛顿和北京建筑新使馆的施工条件协议

  五、建筑施工方车辆的操作人员在无损于适用的特权和豁免的情况下,须遵守当地的交通法规。

第十四条  场地的准入和工作时间

  一、建筑施工方须享受对项目相关场地的每周七日、每日二十四小时的准入权,但其必须遵守东道国有关车辆使用的规定。如有必要,东道国须为免予实行这类规定的恰当请求提供便利。
  二、建筑施工方的工作时间须按当地规章而确定。如有必要,东道国须为免予实行这类规定的恰当请求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项目的协调

  一、地皮移交
  东道国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将项目地皮移交建筑施工方。
  二、付款安排
  《亮马河地皮协议》的第三条以及《二○○○年谅解备忘录》的第四条三款第一项的全部表述特此以下列文字取代:“美方为全面履行其付款义务须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向中方支付16,095,336美元。”
  《ICC地皮协议》的第三条以及《二○○○年谅解备忘录》的第四条三款第二项的全部表述特此以下列文字取代:“中方为全面履行其付款义务须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向美方支付1,986,464美元。”
  三、场地准备
  建筑施工方得到项目场地后有权在着手总工程以前在符合适用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场地准备工作,此工作仅限于把不适用的现有渣土从场地清除并进行工程回填的工作,为场地添加新的回填材料。
  四、总工程动工
  在本协议签订后,东道国须为建筑施工方获得本协议第五条所规定的规划和设计批准提供协助,以使总工程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后得以动工。
  五、项目的搬入占用
  双方同意按其各自项目的计划施工,双方将相互协助完成各自的建馆项目。建筑施工方有权在二○○七年一月一日以后按照其计划搬入占用馆舍。

第十六条  课税和收费

  一、双方特此确认,反映于美方二○○二年四月四日第02-74号外交照会(见附件C-1)和中方二○○二年四月十五日第CE-109/02号外交照会(见附件C-2)的税务安排适用于中方项目和美方项目。
  二、在中国,与美方项目有关的合同项下的服务和劳务免缴营业税。美方以及与美方项目相关的美国和第三国公司须自行以不含营业税的价格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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