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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华盛顿和北京建筑新使馆的施工条件协议

  十一、建筑施工方向东道国运送的木制品和木质包装(包括以海运和空运作为外交邮袋运送的货物以及所有作为特殊项目专用材料运送的物品)均须符合东道国的检疫要求,双方各自的主管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建筑施工方向东道国运送的其它自用的动植物产品也应符合东道国的检疫要求。中方主管部门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美方主管部门是美国动植物检验局(APHIS)。

第十二条  当地采购

  一、如有必要,东道国须为新馆舍工程所需的当地生产物品、材料、设备(包括车辆)和服务的获得和送达提供便利。当地生产物品、材料、设备和提供的服务以及完成的工作的质量是否能令人接受只能由建筑施工方自行确定。
  二、不得要求建筑施工方通过东道国或东道国指定的实体获得当地生产物品、材料、设备(包括车辆)和服务。

第十三条  车辆

  一、建筑施工方可以调配其认为项目所需的任何数量的工程用车辆(如卡车、轻型卡车和牵引拖车)。工程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在东道国注册公司所属的工程用车辆。免税进口的项目用小型汽车(如小轿车、面包车以及运动越野车)的数量在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不得超过70辆。
  二、项目工程用车辆可以作为大使馆外交货物进口或根据当地法律就地取得。
  三、建筑施工方挂外交牌照/挂牌的车辆须被视为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交通工具的组成部分,根据《维约》不得受到侵犯。
  四、建筑施工方车辆须按照东道国法律和规定办理合适的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登记。
  (一)在美国,中方的小型汽车、面包车和小巴士须通过外交使团办公室(以下简称“使团办”)登记。中方的商用/重型车辆须由州或地方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但使团办须发放表明其外交地位的外交挂牌。
  (二)在中国,美方项目相关车辆(不含在中国注册的美国或第三国公司所属车辆)可用大使馆名义按照中国现行规定和做法办理手续并发予外交牌照。
  (三)建筑施工方人员所持小型汽车(按东道国法律和规定定义)的驾驶执照,均须经建筑施工方驻东道国大使馆证明后,在东道国按现行手续更换为东道国的驾驶执照。此类手续不适用于在东道国注册的公司所属人员的驾驶执照。
  (四)建筑施工方人员所持商用/重型车辆、小巴士和面包车的驾驶执照,均须按照东道国现行法律和手续办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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