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交邮袋抵达东道国入境口岸后,东道国海关部门须在接到建筑施工方书面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迅速办妥放行手续。建筑施工方应根据东道国要求,在抵达之前不迟于二十四小时提前通知。
四、外交邮袋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开启或扣押。建筑施工方有权派外交信使在所有时刻押送外交邮袋,包括办理清关手续期间。
五、与项目相关的大部分建筑材料和设备(包括但并不限于车辆、工程施工或检查设备)应以大使馆特殊项目专用材料运送。建筑施工方在遵守东道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可将运抵的物资直接载运到海关规定的监管区等候通关,从物资落地直至提贷的整个时段能够看到物资。如有必要,建筑施工方可按东道国有关规定接触其物资。根据对等的原则,东道国须为此提供协助。
六、作为双边特殊安排,东道国海关对建筑施工方以大使馆特殊项目专用材料运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免予检查,自货物落地后向海关当局提交书面申报四十八小时内按东道国海关规定程序办妥手续予以放行。建筑施工方须按照东道国要求在不迟于运送物资到岸二十四小时前事先提交书面通知。建筑施工方须遵守东道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运送的物资加以明显标识,并书面向东道国海关当局申报。
七、双方承诺,以大使馆特殊项目专用材料运送建筑材料和设备以及安装和使用设备都须尊重《维约》有关大使馆执行公务之需要的相关条款,同时还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规定,仅限于大使馆办公和通讯之目的,不得运进危害东道国安全的设备和器材。当东道国认定对方运进危害其国家安全的设备和器材或所运送的材料和设备与申报清单不符时,有权进行查验。查验时须有建筑施工方的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在场,如建筑施工方不同意查验,则其有权不经查验将物资原封不动运回。
八、进口到美国的材料和设备中,水运物资以纽约和新泽西港为入境口岸,空运物资以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为入境口岸。进口到中国的材料和设备中,水运物资以天津港为入境口岸,空运物资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为入境口岸。双方表明,如东道国有能力在任何备用的口岸提供快捷的服务,就愿意讨论可能备用的入境口岸。
九、东道国须提供便利,让建筑施工方运送往建筑施工方项目相关场地的所有物资得以顺利地送达。
十、双方同意所有危险物品的运送和标识均须符合国际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