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东道国不得要求任何工作由来自东道国的公司、组织或个人完成或与其建立伙伴关系或以合资方式方能进行,但本协议第十六条第七款所涉需由外交人员服务局进行的工作除外。
三、建筑施工方对东道国注册公司的付款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规定。如施工公司不在东道国注册,则东道国不得要求付款在东道国境内或以东道国货币进行。
四、具有建筑施工方所属国国籍或第三国国籍的项目相关人员仅限于从事与项目相关的工作,项目一旦竣工即须离境。但搬入占用后,数目有限的建筑施工方上述人员可留在东道国,仅从事修正工程缺陷、确立保养和运营程序的工作。
五、东道国须向符合条件的具有建筑施工方国籍的施工人员发放可延期的两年多次入境签证(签证停留期将根据东道国法律决定)。
为具有美国国籍的美方项目的施工人员发予公务签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中方项目的施工人员发予A-2签证。为具有第三国国籍的美方项目施工人员发予普通签证;为具有第三国国籍的中方项目施工人员发放与其身份相符的签证。
中方为具有中国国籍的施工人员的签证申请须到美国驻华大使馆办理;美方为具有美国国籍的施工人员的签证申请须到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办理。为具有第三国国籍的施工人员的签证申请应尽可能到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或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办理。如需在第三国办理,须事先照会中国外交部或美国国务院,双方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具有建筑施工方国籍、在东道国逗留三十个日历日以上的建筑施工方人员在其行使公务期间须作为使团行政技术人员附属于建筑施工方外交使团。这类人员须享受《维约》所述的外交使团行政技术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但由于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对东道国公民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的任何赔偿义务不在此列。
第十一条 运送的物资
一、建筑施工方有权进口和出口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并根据《维约》第三十六条规定须免除一切关税及贮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之一切其他课征。
二、根据《维约》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方有权以外交邮袋进口和出口仅限于小部分的与项目相关的物品。外交邮袋须予加封并附有可表明其性质的明显标志。运送项目相关物资外交邮袋的数量、规格、重量应是合理的。集装箱不能作为外交邮袋运送项目相关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