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施工方有权自费在任何时候(包括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移交场地之前)制定其自己有关施工场地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形、水文、环境、地界或市政设施测量或详细的地下岩土勘探计划。
第三条 临时和永久市政及服务
一、东道国须确保建筑施工方为满足其新使馆场地和附属场地的需要而确定为必备的市政管线和服务的规格及类别现成可得(如所要求的通讯为东道国在技术上具备和可行),其费用由东道国承担。美方临时和永久要求的清单见《附件A》。中方有关临时和永久要求的类别与美方相同。具体要求和技术参数待中方项目设计完成后向美方提供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东道国须确保所有市政和服务的入户干线的现成可得、可靠及顺畅运行的状态,其费用由东道国承担。这些入户干线须铺设到建筑施工方项目场地边缘线或边缘线附近,但不得延伸进边缘线。
三、新使馆馆舍场地和附属场地的临时市政和服务须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三十日内给予提供。
四、建筑施工方须负责入户干线和其本方接口点的连接,费用由建筑施工方承担。建筑施工方连接和接口点的位置及设计须经双方谈判协调确定。
五、双方均可检查接口点的市政设施,但东道国不得进入建筑施工方场地进行任何检查。
六、市政和服务的使用费由建筑施工方按公开的费率支付,此费率不得高于对其它外交使团征收的费率标准。
七、东道国不得对建筑施工方选择够资质的东道国市政和服务提供商施加限制。
八、应建筑施工方的要求,东道国须从建筑施工方项目场地拆除所有仍可运作的市政和服务地下管线(或将其改道),费用由东道国承担。此工作须于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移交项目场地时间以前完成。
九、建筑施工方通讯设备的设置和使用须按照《维约》和东道国有关法律及规定办理。
第四条 混凝土搅拌站
双方有权在建筑施工场地或临时场地(仅限于各自的施工场地和邻近的临时场地)上设置和运作一个混凝土搅拌站。
第五条 规划和设计审批
一、双方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各自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报批手续。以下叙及的说明和图纸均指建筑专业的说明和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