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华盛顿和北京建筑新使馆的施工条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华盛顿和北京建筑新使馆的施工条件协议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方”)(以下合并称为“双方”)于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相互提供房地产供两国使用的协定》(以下简称“《一九九一年协定》”);
  鉴于双方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一九九五年谅解备忘录》”);
  鉴于双方二○○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华盛顿特区、北京及广州提供地皮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二○○○年谅解备忘录》”);
  鉴于美方业已根据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于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北京亮马河使馆区地皮的使用协议》(以下简称“《亮马河地皮协议》”)取得其新使馆馆舍所占场地(以下简称“亮马河场地”)的使用权;
  鉴于中方业已根据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于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华盛顿国际使馆中心地皮的使用协议》(以下简称“《ICC地皮协议》”)取得其新使馆馆舍所占场地(以下简称“ICC场地”)的使用权;
  鉴于美方有意在亮马河场地上建筑其新使馆馆舍(以下简称“美方项目”),而中方亦有意在ICC场地上建筑其新使馆馆舍(以下简称“中方项目”);
  鉴于双方乃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简称“《维约》”)所享有的特权、豁免和承担的义务而订立本协议;
  双方特此同意,根据对等互惠原则,中方项目和美方项目的建筑施工条件如下:

第一条  定义和适用性

  一、本协议中从事建筑施工的一方(中方或美方)称为“建筑施工方”,建筑工程所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利坚合众国)称为“东道国”。
  二、东道国和建筑施工方与中方项目和美方项目相关的所有活动均受本协议制约。

第二条  规划资料和设计资料

  一、双方业已相互提供可获得的适用规划资料及设计资料。在本协议中,“规划资料”系指建筑施工方规划所需要的有关技术方面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市政、地役权和勘查的信息。“设计资料”系指影响到建筑施工方设计的东道国规定和要求。
  二、如建筑施工方要求获得更多的设计和规划资料,东道国须在得到建筑施工方的书面请求后及时提供可获得的资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