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双方努力为通讯社、新闻办事处和官方信息中心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互换新闻期刊和资料,交换方式和条件由双方有关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双方互为新闻采访、电视代表团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七条
双方互换两国的广播、电视和民间音乐节目。
三、教育
第十八条
双方致力于互换教育资料和研究成果,特别是有关教育研究、教学法中运用的技术手段、师资培养计划、规划和统计的材料;互换两国发行的各种教育出版物;互换有关科学博物馆、成人教育、扫盲和特殊群体教育的资料和出版物。交换应使用一种共同的语种。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教育座谈会、会议、研讨会和联合培训班,旨在研究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并制定适当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双方努力发展教育领域的关系,互派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扫盲教育、特殊群体教育,以及图书馆学、心理学和社会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员和负责人进行访问,为期一周,考察对方在教育领域取得的成就。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致力于在教学大纲中列入介绍对方国家历史、文明和文化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科文组织委员会开展合作,共同协调和协商,交换合作领域取得的资料、经验和文献。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2名指导员陪同下开展学生互访,尤其是隶属两国教科文组织学校中的学生,以加强青年间的合作,考察对方学生的活动和计划。双方在访问成行前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参加国际教科书展、儿童绘画展览,尤其是有关特殊群体的展览。
四、高等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互换有关职业教育的资料、研究成果和期刊。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