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二00三、二00四、二00五、二00六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执行两国于1982年2月15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二○○三、二○○四、二○○五、二○○六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二条
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5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访问;双方鼓励在出版领域开展合作,选择能够翻译出版的文学作品。
第三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国家图书馆与中国国家图书馆交换信息资料和印刷品;组派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互访。
第四条
双方交流在文物和博物馆领域、以及纪念碑和自然景观维护方面的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互换有关两国文物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双方互换关于弘扬和维护民族遗产的新的学术印刷品、资料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互派民间艺术团访演。艺术团的人数和访问期限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八条
双方鼓励在文物领域进行合作,交流保护和修复手稿的经验。
第九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领域进行合作,交流经验,相互邀请参加该领域的艺术节及相关活动。
第十条
双方互相邀请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图书展览。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二、新闻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派新闻记者代表团互访,考察两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成就。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互办新闻展和图片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