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以各自卫生部为代表,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和加强两国在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达成下列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主要的合作领域如下:
(一)传染性疾病,特别是艾滋病和疟疾的预防和控制;
(二)初级卫生保健活动;
(三)使用中医药预防和治疗疾病;
(四)人力资源的培训与开发;
(五)双方努力鼓励和促进在包括抗逆转录病毒药在内的基本药物领域、生物医学设备包括疫苗、血清和其它生物制剂等医疗供应品的提供方面的合作。
经双方商定,也可以进行其它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合作将主要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互派专家进行考察和磋商;
(二)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和组织的专家参加在对方举行的专业学术会议;
(三)鼓励两国相应的机构进行直接的联系: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四条
根据第三条规定经双方同意的双方专家互访,其费用安排如下:
双方将负责各自专家赴对方访问和考察的国际旅费及有关的国内食宿和交通费用。
第五条
双方将设立一个工作组负责推动本备忘录的实施。该工作组经双方同意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
第六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第七条
本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做出修改。本备忘录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内罗毕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肯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马晓伟 恩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