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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二○○三、二○○四、二○○五、二○○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八、青年与体育

第四十条


  双方鼓励派青年代表团进行互访和合作,了解青年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青少年活动。具体事宜由约旦最高青年委员会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商定。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交换青年方面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并在有关洲际会议和国际青体会议上协调立场。

第四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应体育机构商定。

九、总则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根据接待计划提供在适当饭店的食、宿和境内交通费用。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四十四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四十五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的宣传广告费、请柬印刷费和场地租用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他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四十七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本计划以外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第四十九条

  本计划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安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常克仁               巴希姆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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