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青年与体育
第四十条
双方鼓励派青年代表团进行互访和合作,了解青年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青少年活动。具体事宜由约旦最高青年委员会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商定。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交换青年方面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并在有关洲际会议和国际青体会议上协调立场。
第四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应体育机构商定。
九、总则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根据接待计划提供在适当饭店的食、宿和境内交通费用。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四十四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四十五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的宣传广告费、请柬印刷费和场地租用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他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四十七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本计划以外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第四十九条
本计划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安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常克仁 巴希姆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