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有关文物和民族遗产的巡回展。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在古建筑的维修和保护以及博物馆规划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文物专家互访,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渠道另行商定。
五、社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双方致力于交换社会工作各方面的经验、资料、文献和计划,尤其是在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关爱残疾人、老年人、孤儿、流浪儿、离异家庭儿童以及地方社区发展规划和组织志愿者等方面进行交流。
六、卫生
第三十条
双方致力于派各种医学专科小组互访,并举办以英语为工作语言的各种医学专科培训班。
第三十一条
双方致力于相互交流两国在规划、经济、卫生、医疗等方面的经验和信息。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基础健康防疫领域开展合作,交流经验。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天然植物和草药疗法、自然疗法以及针灸疗法方面交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双方鼓励从中国方面吸取有关各医院卫生信息体系软件编程方面的经验。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在信息技术方面开展培训。
七、新闻
第三十六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在新闻培训方面交流经验,具体细节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十七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三十八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文明与历史的民俗和文献性广播电视节目,以优惠价购买双方感兴趣的节目。
第三十九条
双方互换国庆广播电视专题节目,在对方国庆期间有选择的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