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范围内为出版和交换图书、文化艺术期刊和出版物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举办造型艺术、民间艺术和美术展,鼓励艺术家互访,以便了解对方国家艺术成就。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化机构和文化事业单位间通过官方途径就文化领域合作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学、儿童戏剧、儿童图书和木偶剧等儿童文学领域进行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图书馆、档案和文献管理领域的会议、培训班及研讨会。
第十六条
双方派图书馆及文献管理领域的工作人员互访,了解彼此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双方互办图书、档案展,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书展。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各自国家图书馆间交换图书、印刷品、书目,以及手稿、科研论文及历史文献影印件。
第十九条
双方派从事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文化领域干部培训的专家互访,以了解对方国家文化生活现状。
第二十条
双方在将约旦阿文图书译成中文和中国图书译成阿拉伯语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约旦国家图书馆建立文献修复中心,接待中方有关专家,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二十三条
双方在资料及其保管和永久保存方面交流经验。
四、文物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交换各自国家发表的资料、出版物及年鉴。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参加有关文物考古及博物馆方面的学术会议和研究,并就此向对方发出正式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