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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在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第六条  通报


  双方同意相互通报采用WTO/TBT协定的措施和产品质量方面的情况并应提供合理的评议时间。当出现进出口安全质量问题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和磋商,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遵守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双方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禁止在未得到一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在出版物、文件和/或纸张上使用另一方的名字、标记和/或徽征。
  三、此外,一方还应拥有所有技术开发方面的知识产权,以及由该方独自进行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开发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财政安排


  对于本谅解备忘录框架下任何合作活动,双方应当承担各自的活动经费。

第九条  保密


  在本谅解备忘录或根据本谅解备忘录达成的其他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各方应保证保守从另一方得到的或提供给另一方的文件、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机密性和秘密性。双方同意,若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条款的规定仍应继续保持有效一段时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条  暂停


  双方均有权因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秩序或公众健康的缘故全部或部分暂停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并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生效。

第十一条  修改、修订和更正


  任何一方均可书面要求对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订或更正。双方同意的任何修改、修订或更正均需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成为本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修改、修订或更正的实施日期由双方决定。任何的修改、修订或更正都不应影响在作出该修改、修订或更正之前由本谅解备忘录引发或为基础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争端解决


  本谅解备忘录条款的解释和/或执行和/或应用中如有任何争议应经双方友好协商和/或谈判解决,而不经过第三方或者国际法庭解决。

第十三条  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后由双方决定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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