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在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简称“一方”或“双方”),
鉴于:
两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并因此承诺履行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协定)的规则、原则、权利和义务;
双方于二○○四年一月五日进行了会谈,并在会谈纪要中表示:
(一)希望促进中国和马来西亚消费者的安全;
(二)加强WTO/TBT协定方面的合作;并
(三)促进中国和马来西亚经济贸易发展。
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执行部门
本备忘录中方执行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马方执行部门为: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
第二条 目的
双方遵守本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和各自国家的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和法规,同意加强、促进并发展两国有关WTO/TBT协定事宜方面的合作,并加强相互了解和沟通。
第三条 实施
一、双方同意建立磋商机制和沟通渠道,以在WTO/TBT协定事宜方面进行合作。
二、双方同意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检验监管司和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MITI)双边和区域处,作为本协议的联络点。
三、双方同意,如有必要,将建立一个或多个工作组,起草、执行WTO/TBT相关领域的工作计划。
第四条 符合性
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WTO/TBT协定的原则,保证进出口产品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的要求,并使其对贸易的技术壁垒降到最低。
第五条 信息交流
一、双方同意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交流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包括包装、标识和标签要求)和不应对双方的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的评定符合技术法规的程序和检验程序。
二、双方同意加强在WTO/TBT协定相关事务方面的技术交流、加强检测实验室的合作和技术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