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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一)组织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对话和磋商、技术交流、现场考察和官方访问;
  (二)在无法通过前一条款达成一致的技术问题上开展合作研究,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
  (三)其他的合作活动和建议。
  四、必要时,双方可以组织高层官员会谈,磋商、解决重要问题。

第五条  合作的管理


  双方应当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SPS协定的原则,确保进出口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措施的要求,将对贸易的影响降至最低并促进双方贸易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财政安排


  对于本谅解备忘录和其中任何活动的实施,除非另行商定,双方应当承担各自的活动经费,包括所有交通费用以及各方人员的包括食宿在内的所有费用。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执行。
  二、禁止在未得到一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在出版物、文件和/或纸张上使用另一方的名字、标记和/或徽征。
  三、此外,一方还应拥有所有技术开发方面的知识产权,以及由该方独自进行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开发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保密

  一、双方同意,在实施本谅解备忘录或者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制定的其他协议时,除非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或散布从另一方得到的或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机密信息、文件/资料。
  二、双方同意,即使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条款的规定仍应当继续保持有效一段时间,具体时间长度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九条  修改、修订和更正

  一、双方均可书面要求修改、修订和/或更正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双方同意的任何修改、修订或更正均需以书面形式做成,并成为本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
  二、修改、修订或更正的生效日期由双方决定。修改、修订和更正应当不影响在作出修改、修订和更正之前由本谅解备忘录所引起的或者建立在本备忘录基础上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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