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本协定未规范的问题,适用缔约双方均参加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的规定。
第四条
缔约双方有关部门缔结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及其他领域的合作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应当符合缔约双方的法律及本协定。
第五条
两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共同活动时所创造或获得的知识产权,根据缔结的合同和协定商定的条件分配。
第六条
在双边合作过程中如果涉及保密信息的提供,和/或在双边合作中产生或应用的知识产权需要保密的,应在相应的合同中列入保密条款。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相应的组织应根据各自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或协定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保密义务。
上款中“保密信息”一词是指与本协定所涉及的内容有关的信息,该信息
不为非特定人群所知并不能从其他渠道容易获取;
含有商业价值并被其所有人作为秘密保存。
第七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将通过缔约双方磋商和谈判解决。
第八条
本协定不妨碍缔约双方各自与其他国家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双边及多边合作。
第九条
一、负责实施本协定的主管机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意大利共和国方面--意大利共和国外交部、意大利共和国生产活动部及意大利共和国文化活动部。
二、对实施本协定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当缔约双方中的一方请求时,作为另一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意大利共和国相关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进行磋商。
第十条
一、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并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协定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如果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向另一方提交有关终止本协定的书面通知,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