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两国经贸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的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多哥共和国外交与合作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混委会会议由多哥外交与合作部长与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共同主持。
第三条
混委会的宗旨是:
(一)检查双方已签订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讨论双方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具体建议;
(三)友好解决双方在执行已签订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议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四条
混委会可设立工作小组,处理有关具体事宜。
第五条
应缔约一方要求,经双方协商,混委会会议轮流在北京和洛美举行。会议举行日期视双边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进展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定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