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如当地生活费指数或马法郎币值与国际可兑换货币相比有所变动,马方支付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同时将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的工作期限自其抵达之日起为两年。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满11个月后即享有1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可累计享受休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应遵守马方规定的法律法规并尊重马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6年7月31日止。届时,马方如需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6个月向中方提出,双方再行商议。如在本议定书期满6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2004年8月9日在塔那那利佛签订,每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树立 让·路易·罗班松·理查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长
附件:
人员及科别
马义奇医院:12人
队长兼内科 1人 五官科 1人
妇产科 1人 内 科 1人
针灸科 1人 外 科 2人
药剂室 1人 翻 译 1人
麻醉科 1人 厨 师 1人
化验室 1人
瓦图曼德里医院:4人
妇产科 1人 外 科 1人
针灸科 1人 麻醉科 1人
昂布翁贝医院:6人
外 科 1人 内 科 1人
药剂室 1人 麻醉科 1人
妇产科 1人 针灸科 1人
桑巴瓦医院:8人
妇产科 1人 外 科 1人
五官科 1人 麻醉科 1人
针灸科 1人 药剂室 1人
翻 译 1人 厨 师 1人
总计: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