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造条件吸引商业银行、投资和保险公司投资参与两国国内和国际的互利的项目和计划。
(三)根据各自国内法律,促进两国商业银行、财务和租赁公司在对方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四)鼓励增加两国银行机构在边境地区的数量,以降低中吉两国经营主体相互经贸活动中的现金流量。
(五)促进发展双方经营主体间利用银行卡结算体系,为安全有效地进行商品和服务结算创造条件。
六、旅游领域
(一)通过简化旅游签证程序,以及搞好两国旅游和交通部门的合作发展两国间的旅游。
(二)探讨研究开发“丝绸之路”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的可能性。
(三)积极鼓励两国旅游公司和机构交换信息、交流经验,并为对方参加在本国举行的旅游交易会提供便利。
七、科学技术合作
(一)支持科学和技术领域合作,鼓励就科学问题进行信息交流。
(二)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科学院及两院研究所之间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两国科研机构互派专家代表团并交流研究成果,举办两国学者参加的国际科学论坛会议、研讨会。
(四)推动成立共同的科研机构,以研究和落实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八、文化人文领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文化委员会之间定期开展合作,支持发展戏剧音乐艺术、电视、电影、博物馆和图书馆等领域交流。
(二)加强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青年事务机构、青年组织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之间的联系,扩大两国青年之间在文化、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合作。
(三)进行媒体代表交流。相互提供关于两国发展的客观信息,交流经验,以促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加强友谊。
(四)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进行合作。
(五)继续为两国在对方境内开展领事服务提供协助,并就相关问题保持沟通与协商。
九、最后条款
(一)为落实本纲要条款,双方可就具体合作领域和方向单独签署协议,尤其是规定具体期限和执行者落实本纲要的有效措施计划。经双方同意,可对本纲要做必要修正或补充,所做修正或补充可形成单独议定书作为本纲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