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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2004至2014年合作纲要

  (八)根据世界新的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现状,充实双边关系的法律基础。为此,双方将对已签订的条约和协定进行清理,必要时签订新的条约和协定。

  二、经贸领域,经济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一)在发展长期伙伴关系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双方各自国内法,通过各类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双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接协作开展经贸合作。
  (二)充分挖掘和利用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潜力。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优先领域合作项目尽快发挥出经济效益。
  (三)双方根据本国立法在本国境内为相互合作经营的实体、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创造良好条件,确保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一方不应采取危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
  (四)促进两国经营实体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采矿、农业、食品、加工工业及其他领域中开展优化生产工艺的合作,并使这种合作向专业化、协作化方向发展。
  (五)促进制订具体的、目标明确的两国合作项目和经济合作规划,以及建立实施上述计划的联合机构。
  (六)双方依据国内立法,采取措施提高双边贸易额,为经营主体创建公平的法律和经济条件。
  (七)共同努力制订措施,联合打击涉及两国的跨境经济犯罪。
  (八)双方责成有关政府部门,确保定期交换两国贸易统计信息和有关调整两国对外经济活动的法规信息,促进两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有关经营活动法规基础的一致。
  (九)在国际金融、经济组织和论坛框架内开展合作。

  三、交通、海关、边境基础设施、过境运输和边贸领域
  (一)推动建设国际运输走廊的进程,尽快启动双边和多边合作框架下有关运输领域的优先项目,包括开通喀什--伊尔克什坦--萨雷塔什--奥什--安集延--塔什干运输线路。双方在关于修建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就修建该铁路继续开展经济技术和融资研究。
  (二)促进客货运输便利化,在两国境内开展过境运输。
  (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签订的中吉政府间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框架内发展航空运输,为两国间以及经两国的过境客货运输提供良好条件。
  (四)采取切实措施恢复比什凯克-北京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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