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一、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二年内免予征税。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 学生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第二十二条 其它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在何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中国居民从文莱达鲁萨兰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应缴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收法律和法规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根据文莱达鲁萨兰国关于在文莱达鲁萨兰国领土以外应缴税额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应征税收中抵免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影响其基本原则),对来源于中国的利润或所得在中国缴纳的税收,不论这些税收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扣除的,根据文莱法律和本协定规定,允许从对这些利润或所得缴纳的文莱税收中抵免。
三、在本条中,“应缴税额”应视为包括可能缴纳的,但依照各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相关特定优惠法律而给予的免税、减税的税收数额。此款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有效。然而,该期限可通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同意后予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 无差别待遇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