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
工业和外贸部关于成立矿产与冶金工业工作小组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两国经济在矿产与冶金等工业领域有很强的互补性,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注意到双方于2004年11月12日修改并续签的关于工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第二条列出了若干关键的合作领域,希望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在矿产与冶金工业领域的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成立中巴矿产与冶金工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该工作组的目的是扩大两国间关于冶金工业及矿产如铁矿、铝土矿和氧化铝、铜矿等方面的投资、贸易和技术合作;促进两国产业界、学术界和其他相关组织的联系与交流等。
2、本《附件》下的合作领域可包括但不限于:
(1)开发铁矿、铜矿、铝土矿和氧化铝;
(2)采矿和冶金领域技术合作;
(3)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融资;
(4)合资企业;
(5)双边贸易;
(6)就双方均关心的冶金产品方面的情况进行磋商和交流信息。
3、合作方式:
(1)该协议涉及的所有行动都将由两国工作组共同设计并执行,中方负责协调工作组活动的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司,巴方负责协调工作组活动的单位是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生产发展办公室。
(2)工作组在各自国家将由相关领域的政府、协会及企业代表组成,其规模由各自政府确定,并指派一名协调员,以建立并维持工作层面的联系。
(3)工作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两国任何一方可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协商召开会议。
(4)会址一般轮流在两国选定。两国协调员负责协调两国委员会开会的具体地点。在一次工作小组会议结束后,两国协调员应确定下一次会议的举办地点,并将双边工作小组的协调工作转给下次东道国的协调员。
(5)会议主席由东道国担任,其他安排由双方商定。
(6)会议纪要将以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有争议,以英文文本为准。
4、在本《附件》下开展的一切活动,除非双方有具体书面同意,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差旅费和住宿费,均由发生方承担。
5、本《附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并可由双方以书面协议修改或延长。
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对本协议的执行,但欲终止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