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物技术药物临床前和临床合作研究:
促进两国在生物技术药物临床前和临床研究阶段合作。根据两国药品法规以及“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有关要求,建立互惠互利的临床羊和临床研究合作关系,推动和发展两国在新药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中实现符合“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和“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要求的合作。两国药监管理部门将加强交流和合作。
(六)生物技术药物市场开发:
共同努力联合开拓两国的市场,促进生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双方将探讨在第三国市场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七)双方将合作执行基于生物技术产品的健康项目。古巴方面提供在儿童防疫、爱滋病控制、流行病防治、精神性疾病等方面的经验,以供中方卫生部门分享。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合作领域
第四条 本备忘录仅涉及一般性内容,并无详尽的具体规定。如果双方同意在备忘录框架下开展某种形式的合作,则由“执行协议”确定具体的合作时间、范围和其它事项(如资金、知识产权和责任等)。每一方的合作能力有赖于资金和资源情况。
第五条 本备忘录框架下合作项目的成果,将根据该项目“执行协议”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一)双方同意设立“中古生物领域合作联合工作组”作为推进合作的基本机制。工作组将确定职责范围,规划和协调实施备忘录的有关事宜。双方将各自指派一名官员作为工作组的联席主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负责日常事务的联络,并根据需要确定各自的其他工作组成员(官员或其他人员)。
(二)工作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址一般轮流在两国选定,主席由东道国担任,其他安排由双方商定。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将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在中国举行。
(三)除书面另有约定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本备忘录而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备忘录下的所有合作活动均须遵守两国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一)本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经双方书面商定备忘录可以修改或延长其有效期。如果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自通知之日起3个月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