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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古巴共和国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关于生物技术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五)生物技术药物临床前和临床合作研究:
  促进两国在生物技术药物临床前和临床研究阶段合作。根据两国药品法规以及“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有关要求,建立互惠互利的临床羊和临床研究合作关系,推动和发展两国在新药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中实现符合“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和“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要求的合作。两国药监管理部门将加强交流和合作。
  (六)生物技术药物市场开发:
  共同努力联合开拓两国的市场,促进生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双方将探讨在第三国市场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七)双方将合作执行基于生物技术产品的健康项目。古巴方面提供在儿童防疫、爱滋病控制、流行病防治、精神性疾病等方面的经验,以供中方卫生部门分享。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合作领域

  第四条  本备忘录仅涉及一般性内容,并无详尽的具体规定。如果双方同意在备忘录框架下开展某种形式的合作,则由“执行协议”确定具体的合作时间、范围和其它事项(如资金、知识产权和责任等)。每一方的合作能力有赖于资金和资源情况。

  第五条  本备忘录框架下合作项目的成果,将根据该项目“执行协议”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一)双方同意设立“中古生物领域合作联合工作组”作为推进合作的基本机制。工作组将确定职责范围,规划和协调实施备忘录的有关事宜。双方将各自指派一名官员作为工作组的联席主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负责日常事务的联络,并根据需要确定各自的其他工作组成员(官员或其他人员)。
  (二)工作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址一般轮流在两国选定,主席由东道国担任,其他安排由双方商定。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将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在中国举行。
  (三)除书面另有约定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本备忘录而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备忘录下的所有合作活动均须遵守两国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一)本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经双方书面商定备忘录可以修改或延长其有效期。如果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自通知之日起3个月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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