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

  (三)其他与本协定有关的可能随时需要双方采取联合行动的行政事务。

  二、缔约双方承诺开发各种在海关事务方面的贸易便利化的做法,并考虑到国际组织在这一方面所做的工作。

  三、在本协定项下,海关合作应涵盖与实施海关法规有关的一切事务。

第七条  在海关手续方面的合作


  缔约双方确认在便利货物合法流动方面的承诺,并应为履行这一承诺根据本协定之规定交流有关完善海关技术和手续以及有关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和专业技能。

第八条  技术合作


  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可在互利的基础上在下列海关事务方面相互提供技术协助,包括:
  (一)人员和专家的交流,以增进彼此对对方海关法规、手续和技术的了解。
  (二)培训,尤其旨在培养双方海关关员专门技能的培训。
  (三)交换与海关法规及海关手续有关的专业和科技资料。
  (四)验放旅客和货物的技术及改进的方法。
  (五)其他需双方海关当局不时采取联合行动的一般性行政事务。

第九条  在国际组织中的协调


  当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共同关心的问题在国际组织的框架下讨论时,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寻求发展和加强双方的合作以协调立场。

第四部分  行政互助

第十条  范围

  一、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通过互相提供适当信息的方式相互协助,以保证有效地实施海关法规以及防止、调查和打击违反海关法规的活动。

  二、本协定所指海关事务的协助适用于有权实施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的任何行政当局。但该协助不得影响有关刑事互助的规定,亦不得涉及通过应司法当局的请求行使权利所获得之信息。

  三、本协定所规定之协助不包括对关税、税费或罚款的追征,以及对人员的逮捕、拘留和对财产的收缴、扣留。

第十一条  请求的协助

  一、经请求当局请求,被请求当局应向其提供确保海关法规正确实施的一切有关信息,包括已被注意到或计划实施的违反海关法规行为或可能是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信息。特别是应请求,海关当局应相互提供有可能导致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的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活动的信息,例如被请求当局已知或怀疑为错误或虚假的海关申报单、原产地证书、发票或其他文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