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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

第九条


  如发放工作准证、居住证所需全部条件已获得满足,毛方应确保向中国劳务人员及时签发工作准证、居住证。雇主应确保劳务人员及时获得毛里求斯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工作准证、居住证,同时负责劳务人员入境的相应安排。

第十条


  由于雇主原因导致中国劳务人员被遣返、合同中止或无法正常履行,雇主应根据毛里求斯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务人员做出赔偿。
  劳务人员因本人违反合同而被遣返,雇主应及时通知劳务人员派出公司和劳务人员其违约事实和原因,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劳务人员。雇主应在劳务人员离开毛里求斯之前付清对劳务人员的全部工资及欠款。

第十一条


  双方应确保本协定有关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协定条款得到履行。

第十二条


  中国经营公司需要在毛里求斯设立管理机构时,毛方应在毛里求斯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其提供必要的出入境和工作准证等方面的便利。该机构职员应不是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任何一家毛方公司的雇员。

第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外交换文的方式对本协定进行补充或修订,该补充或修订内容生效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在中毛经贸联委会框架下成立工作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交流意见,总结中国劳务人员雇佣情况。必要时,可以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一方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有效期将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

  魏建国

  附件:
雇佣合同基本条款

  一、雇主名称
  (一)详细地址
  (二)经营类别

  二、劳务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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